天津市艺亨通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2万件助动车零部件项目验收公示
来源: | 作者:津滨绿意 | 发布时间: 607天前 | 3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天津市艺亨通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2万件助动车零部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津市艺亨通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2万件助动车零部件项目

2、建设地点: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万兴工贸园兴旺道南侧10

3、建设单位:天津市艺亨通科技有限公司

4、验收监测单位:天衡检测(天津)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及验收规模:

天津市艺亨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万兴工贸园兴旺道南侧10号,企业投资300万元建设“年加工202万件助动车零部件项目”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助动车零部件生产。生产能力为年加工自行车上下管106万个、自行车头管72万个,合计年产178万件助动车零部件。

、工程变动情况

对比《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均不存在重大变动。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锅炉浓排水与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锅炉浓排水和软水制备废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终进入万兴工贸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切割工序、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异味;退火工序、蒸汽锅炉产生的燃气废气。每台激光切割机上方设置1个集气罩,切割工序产生的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由115m高排气筒P1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每台注塑机上方设置1个集气罩,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异味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台“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进处理后,尾气由115m高排气筒P2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TRVOC、甲苯、乙苯、丙烯腈、苯乙烯、氯化氢、氯乙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退火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经集气管路通过117m高排气筒P3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蒸汽锅炉设置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经集气管路通过117m高排气筒P3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抛光打磨除尘一体机自带的湿式除尘设施处理后,尾气由115m高排气筒P4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

4、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厂房内各生产设备及厂房外风机、冷却塔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产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并采取墙体隔声等措施以降低噪声的影响

5、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日常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城市管理委员会清运。②原辅材料下料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边角料;PPPVCABS颗粒拆包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塑料模具切割过程产生的塑料边角料;塑料模具生产过程产生的塑料不合格产品;打磨、切割工序产生的除尘废渣;布袋除尘器定期更换下来的废布袋,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本项目软水制备系统中废离子交换树脂短期内不会产生,若未来产生交由供应厂家负责回收再利用。③切管机、数控线切割机床下料过程使用切削液产生的废切削液;设备日常维护擦拭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油棉纱、抹布等沾染废物;脱脂槽、皮膜槽、皂化槽定期打捞槽渣产生的废润滑槽渣、废皮膜槽渣、废脱脂槽渣;脱脂槽、清洗槽、皮膜槽、皂化槽、水注机定期更换槽液产生的废润滑液、废皮膜液、废脱脂液;生产及污水处理过程原料使用后产生的废包装桶、废包装材料;清洗槽废液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设施及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日常维护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废机油);使用线切割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废线切割润滑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统一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现有危废暂存间,其中,废包装桶、废包装材料由相关有资质单位负责回收,其余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置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核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废水、废气排放总量均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7其他

本项目已于20245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1201135783161918003X;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452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编号为120114-2024-071-L

四、公示要求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2499日至20241011日(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https://aosspic10001.websiteonline.cn/pmo9fe15f/doc/t2mz.pdf

https://aosspic10001.websiteonline.cn/pmo9fe15f/doc/xvwq.pdf